建立邮轮单船票销售机制,解决当前邮轮市场的关键问题

       中国邮轮产业自2006年起步以来,全球四大邮轮集团持续加码中国市场布局,邮轮出入境旅客人次屡创新高,迅速成为全球邮轮产业瞩目的焦点。2016年全国各大邮轮港口共接待邮轮955艘次,同比增长65%,邮轮旅客出入境高达439万人次,同比增长82%。十年的飞速发展,极大程度培育了市场,激发了邮轮旅游消费热情。但是在繁荣的表象之下,邮轮产业在中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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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邮轮产业自2006年起步以来,全球四大邮轮集团持续加码中国市场布局,邮轮出入境旅客人次屡创新高,迅速成为全球邮轮产业瞩目的焦点。2016年全国各大邮轮港口共接待邮轮955艘次,同比增长65%,邮轮旅客出入境高达439万人次,同比增长82%。十年的飞速发展,极大程度培育了市场,激发了邮轮旅游消费热情。但是在繁荣的表象之下,邮轮产业在中国的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其中,最严峻的就是市场量增价跌,价格秩序混乱,甚至出现低质低价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当前我国以“邮轮包价旅游产品”为主的销售模式,不仅极大地淡化了邮轮运输的属性,而且严重制约了邮轮船票销售渠道的发展。中国邮轮市场必须尽快寻求健康发展之路。

一、国内外邮轮市场销售机制的差异

       国际上,邮轮销售以单船票销售为主,岸上旅游分开销售;船票销售市场价由邮轮公司制定,提前至少1年公布航线和票价;船票销售商以代理身份向邮轮公司拿舱,邮轮公司返回佣金给代理。在这种体系下,邮轮公司、船票代理商、游客三方法律关系清晰,船票是相关运输法律关系的凭证。

       中国邮轮市场虽然初期也延续了国际惯例,但是随着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不断博弈,逐渐形成以“邮轮包价旅游产品”为基础的包船/切舱的买断性质的销售模式。船票(含邮轮运输及相应客房和餐饮服务)与岸上游、签证和领队等服务被旅行社打包后,只能通过具备出境资质的出境旅行社进行销售,旅行社与乘客签署“出境旅游合同”,基本不出具船票给乘客,极大地淡化了船票作为邮轮公司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关系凭证的地位和作用,船票被“隐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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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船票机制缺失给邮轮市场带来的关键性问题

 (一) 邮轮船票法律定位不明确,各方责任不清

       船票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从来不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然而中国邮轮业十多年来始终未能对船票有明确定位。市场上仅以打包邮轮旅游产品的方式进行销售(打包船票、港务费、岸上游、签证和领队服务等),实际操作中极大程度淡化了邮轮船票的地位和作用,基本已不出具船票给消费者。邮轮船票被“隐形化”后,邮轮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的船票所证明的旅客运输合同的关系也被淡化。邮轮公司、旅行社和邮轮乘客之间缺少了一个明确各方责任、履行告知义务的最佳载体,导致邮轮乘客普遍不清楚船票的存在及其作用和功能,更不知道邮轮船票背面条款所列示的责任归属。曾经发生过的几百人被告知已完成销售,抵达码头后才发现实际未完成邮轮船票销售的情况,类似此种情况仍在不断发生。台风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变更航线导致的乘客、旅行社、船公司三方争议和纠纷不断的问题,也与船票“隐形化”后,与船票运输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文件未能及时有效传递给乘客有着直接关系。

 (二) 邮轮船票销售机制不合理,销售渠道不畅

       邮轮进入中国市场十年,单船票的销售在初期(2010年以前)是存在的,但自从包船模式兴盛后,单船票销售逐渐消逝。其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包船模式下,大部分旅行社并无能力像邮轮公司一样实行等级清晰多样的船票价格体系;二是包船模式下,旅行社寄希望于岸上旅游赚取更多利润(含各类返佣),岸上旅游剥离定价有一定的难度;三是旅游主管部门对单船票销售的法律定位有一定的争议。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包价旅游产品如果是出境旅游,则必须由具备出境旅游资质的旅行社进行产品运营和销售。出境社审批较难,数量有限。邮轮船票与出境岸上游打包销售的模式,受到出境社数量的制约,在邮轮供应量越来越大的情况下,销售渠道拓展成为严重的瓶颈问题。这也是近年来邮轮市场价格断崖式下滑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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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邮轮船票价格机制不合理,市场虚假繁荣

       随着越来越多的邮轮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市场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2012年前后起,邮轮公司与旅行社出于各自利益,经过博弈,逐渐形成了以旅行社包船为主的销售体系。包船模式下,邮轮公司让渡了定价权,很难对实际销售价格进行管控。旅行社或是为了抢滩市场份额,或是基于销售压力(除了包销压力,邮轮公司还会有满舱率要求,包船方若达不到则要按实缺人头交罚金),频繁降低邮轮游产品的价格,低价甩舱现象比比皆是,导致近几年邮轮市场陷入了订购越晚,价格越低的怪象。低价倾销现象层出不穷,对市场负面作用较大。虽然目前邮轮基本都是满舱出行,出入境游客数量随着邮轮供应量激增,但这是以不合理的低价换取而来的。可以说,目前市场存在一定的虚假繁荣,应引起高度重视。

三、邮轮单船票管理机制建立的法律依据

       邮轮,虽说属于休闲产业,但国际上对其的监管,更多是基于其船舶本质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也不容忽视。邮轮公司与乘客之间首先产生的是承运人与乘客的运输合同关系,邮轮作为旅游目的地或组织岸上游均是邮轮运输的从属、辅助及延伸。无论是单船票模式或包船模式,邮轮公司都是实际承运人身份。从我国已有法律法规来看,已为邮轮船票管理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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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运输关系的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可见,船票是邮轮公司与乘客之间供销合同关系的证明。在预防纠纷时,船票所载的内容、须知、条款等具有提前告知各方权利义务,约束和规范各方行为的作用。在纠纷发生后,船票是举证的重要合同凭证。

       有关销售代理的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于2011 年9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允许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为该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揽客、签发提单、出具客票、结算运费和签订服务合同等服务”。因而,邮轮公司虽不具备出境旅游经营资质,但依然能够通过设立独资船务公司销售船票。

四、建立邮轮单船票销售及管理机制的建议

       要做大邮轮市场,让邮轮产业真正起到拉动区域经济的作用,目前最迫在眉睫的就是要最大程度地扩大销售渠道,打开市场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瓶颈。扩大销售渠道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应该是明确定位邮轮船票的“票务代理”的性质,让更多能卖邮轮、愿意卖邮轮的代理商加入。而大型的具有出境资质的旅行社可以更多、更好地扮演批发商的角色、出境组团服务提供商的角色,通过包船或大规模切舱,起到整合资源的作用。

       邮轮单船票销售机制一旦建立,通过船票以及运输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约定文件的出具,可以解决邮轮市场现存的一系列关键性问题,包括市场销售渠道“毛细血管”快速打通的问题、乘客及邮轮公司权利义务告知问题、销售完成的证明问题、邮轮码头对乘客身份的识别问题,等等。

建立邮轮单船票销售及管理机制,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明确定义船票及其条款。建议根据我国《海商法》对海上客运的相关规定,即“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明确船票作为邮轮公司与乘客之间运输合同成立证明的法律地位。邮轮公司向交通运输部提交邮轮航线申请时,提供船票样本进行备案。明确规定船票应记载旅客姓名、承运人名称、船名、航次、起运港和到达港、舱室等级、票价、乘船日期等;并应明示乘客义务、旅行变更条款、乘客取消条款、承运人责任限制条款等。

2、确立船票代理人地位。建立邮轮单船票销售机制,允许船票单独销售而不必与岸上游、签证和领队等服务打包出售。在此基础上,参照《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由各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牵头,构建邮轮运输销售代理制度体系,明确邮轮运输销售代理的资质认定、证书颁发、票款专用账户建立,以及担保、保险等机制的完善,进一步放宽船票销售主体的资质限制。

3、搭建邮轮船票出票平台。鉴于中国邮轮市场散客化程度不高,包船运营模式仍将在一定时期起到重要作用,邮轮舱位库存分散无法实时管控,建议参照我国航空客运系统的“中国航信”模式,交通运输部委托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权威性的邮轮产业综合服务商,特许其牵头组建邮轮运营服务公司,联合国内外主要邮轮企业、票务代理机构和旅行社,建立船票一体化出票平台。该平台不应成为销售前台性质的平台,而是为邮轮船票销售各方提供实时库存管理、账款实时结算、代理资质培训及审核、销售风险管控等后台服务的平台。

4、建立凭票上船管理机制。船票销售完成以后,要求销售代理人均须提供邮轮公司在船票出票平台上出具的纸质或电子船票,并将乘客信息及时报送至邮轮码头。船票实行实名制,与乘客的个人有效证件进行关联。乘客应凭船票及个人有效证件进入邮轮码头,并办理登轮手续。

       邮轮产业在中国毕竟只走过了十个年头,应该说还是处于市场适应和培育阶段。不管这个产业有多光鲜,没有市场的发展,产业也只能是一句空话。希望邮轮产业的政府主管部门重视船票销售及管理机制的建立,为邮轮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大的扶持和帮助。


来源: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  徐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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